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侨务工作方针政策,进一步加强我校侨界人士的联络与服务,凝聚侨心、汇聚侨力,学校侨界联合会(简称“侨联”)为全面掌握我校教职工中的侨情信息,现面向全院开展侨情摸查工作。具体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摸查目的
准确掌握我院教职工中华侨、归侨、侨眷、海外侨胞及归国留学人员的基本情况,深入分析侨情新变化、新特点,更好地落实侨务政策,更好地维护好侨胞的合法权益。创新发挥侨务优势,充分调动归侨侨眷的积极性,更好凝聚侨心、汇集侨智、发挥侨力。
二、摸查对象
(一)华侨: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。“定居”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,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,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。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,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(含5年)合法居留资格,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,视为华侨。中国公民出国留学(包括公派和自费)在外学习期间,或因公务出国(包括外派劳务人员)在外工作期间,均不视为华侨。
(二)归侨: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。“回国定居”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、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。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的,视为归侨。
(三)外籍华人:是指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及其外国籍后裔;中国公民的外国籍后裔。
(四)侨眷:是指华侨、归侨在国内的眷属。侨眷包括:华侨、归侨的配偶,父母子女及其配偶,兄弟姐妹,祖父母、外祖父母,孙子女、外孙子女,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。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内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视为侨眷。
(五)归国留学人员:在海外高等院校毕业,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;国内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后,在海外高等院校、研究机构、企业等学习、进修或者从事讲学、研究工作累计不少于1年;在国内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担任讲师、工程师及其他相应职务后,在海外高等院校、研究机构、企业等学习、进修或者从事讲学、研究工作累计不少于半年。
三、注意事项
请符合条件的教职工根据个人实际情况,填写《苏州工学院涉侨人员信息登记表》(附件1)及《苏州工学院侨情信息汇总表》(附件2),10月20日前将电子表发送至黄波邮箱:94090594@qq.com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