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进一步深化新时代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,根据《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开展 2025 年国家级大学生创新训 练计划立项和结题验收工作的通知》和《省教育厅办公室 关于做好 2025 年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立项工作的通知》 的相关要求,现就开展 2025 年我校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 (以下简称大创计划)立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。
一、项目类型和级别
(一)项目类型
大创计划实行项目制管理,在类型上分为创新训练项目、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。
1. 创新训练项目:主要支持学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,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、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、研究报告撰写、成果(学术)交流等工作。强调从科研基本功入手对学生进行实际培训和锻炼,培养学生的科研基本素质。
2. 创业训练项目:主要支持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的共同指导下,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角色,完成商业计划书编制、开展可行性研究、模拟企业运行、参加企业实践、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。强调从商业基本素质入手对学生进行实际培训和锻炼,培养学生的经营管理基本技能,积累创业经验。
3. 创业实践项目:主要支持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,借鉴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业训练项目的成果,提出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和服务,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。强调促进学生与市场需求接轨,进行产品经营技能训练,锻炼学生面对复杂市场变化的能力和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技能,培养创新创业意识,锻炼创业实践能力。
其中,鼓励各二级学院推报的项目聚焦“人工智能+”领域,并视项目情况优先推报国家级项目。鼓励项目将人工智能技术与专业学习相结合,研究方向融合经济社会各领域发展,开展兼具创新性、实用性和前瞻性的研究与实践。
二、申报要求
1. 项目申请人为 2023、2024 级本科生(2022 级本科生若能确定在毕业前结题,也可申报)。项目成员组成原则上需要高低年级搭配,每个项目学生参加人数不超过 5人,主持人不超过 2 人。每名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主持一项校级及以上项目(含未结项),不得一次同时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。
2. 项目须有指导教师,省级及以上项目第一指导老师原则上应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博士学位(国家级项目指导教师必须具有),校级项目指导教师原则上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,35 周岁(含 35 周岁)以内的指导教师职称要求可放宽到初级职称(比例控制在 25%以内)。每个项目至多 2 名指导教师,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同时指导省级及以上项目不超过 1 项(含未结项),校级项目不超过 2 项;教师作为第一指导老师不得连续两年指导国家级项目。
3. 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要求有原创性、创新性,团队由 2 个学院以上学生组成,指导老师中须有一人是企业导师。
三、经费资助
1. 创新训练项目:国家级 10000 元/项,省级 6000 元/项,校级 2500 元/项,院级不少于 1000 元/项(经费由学院自筹)。
2. 创业实践项目:国家级 20000 元/项,省级 12000 元/项,校级 2500 元/项,院级不少于 1000 元/项(经费由学院自筹)。
3. 创业训练项目:国家级 8000 元/项,省级 5000 元/项,校 级 2500 元/项,院级不少于 1000 元/项(经费由学院自筹)。
四、项目申报与遴选
(一)创新训练项目
2025 年省级及以上立项项目须从 2024 年度已结题的校级项目中遴选产生。立项公示后统一通知进行系统填报。
材料提交: 5 月 4日24:00前将对应类别申报表和汇总表发送邮箱709180580@qq.com,邮件命名为【2025 年大创立项】
1. 省级、校级创新训练项目申报表(附件 1、2)(以项目名称命名,电子稿);
2. 2025 年大创计划立项推荐汇总表(附件 7)(电子稿);
(二)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
经审核从校级项目中择优推荐国家级和省级创业类项目。所有申报项目均需按要求填写立项申报表(附件 3、4、5、6)。优先支持由行业企业专家担任指导教师的项目。立项公示后统一通知进行系统填报。
材料提交: 5 月 4日24:00前将对应类别申报表和汇总表发送至邮箱709180580@qq.com,邮件命名为【2025 年大创立项】
1.省级、校级创业训练项目申报表(附件 3、4)(以项目名称命名,电子稿)//省级、校级创业实践项目申报表(附件 5、6)(以项目名称命名,电子稿)
2. 2025 年大创计划立项推荐汇总表(附件 7)(电子稿);
五、其他事项
1. 凡参加过省级及以上项目的学生本次不再申报;凡前期资助项目未结题或未经批准自行放弃的不得申报;研究内容重复的项目三年内不能申报。
2. 项目执行时间原则上要求一年内完成。
3.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《常熟理工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管理办法(试行)》最新文件要求执行(附件 11)。